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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释义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存在的的抚养义务,虽然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
    总的来说,农村二婚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和一婚离婚没什么区别,夫妻双方应该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分清楚,然后再根据相关原则分割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没有过错的话,夫妻财产应当平分。考虑到孩子抚养的话,也可以对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多分一些。
    一、事实婚姻一方生活困难的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处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二、民法典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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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