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不服的几日内提起上诉 |
释义 |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2.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和执照的; 3.行政机关采用扣押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行政机关冻结当事人的财权,对于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5.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准的。 6.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合法的条件下申请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拒接颁发的情况。 7.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申请行政机关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采用拒绝的方式。保护可以是人身保护,也可以是财产保护。 8.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依据本法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所定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不服的。 2.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是处理不服的。 3.当事人对国家外交,国防等行为不服的。 4.当事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励和罢免的决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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