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征地补偿款怎么领呢 |
释义 | (一)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属于全体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村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通知各小组提交分配方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委员以通知村民,以小组为单位提交分配方案草案或者村委会提交分配方案草案交村名讨论,讨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天。 3、村委会起草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委会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村民会议的通知。由于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和规则的杂乱无序和易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发生,所以对于土地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应该仅以村民会议为准。村委会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一人接受委托人数不超过三人。不能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全体村民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数的,可以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 6、保留争议人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方案仍然有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行按照争议的人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金额,保留在村委会专门账户中。 7、发放分配方案确定的没有争议人员的金额。通过分配方案后10天内,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发放方式可以以个人为对象,也可以以家庭为对象。 8、人民法院确定争议人员应否得到土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村委会在补偿款分配后,自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村民(人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在提存的金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天内,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地补偿款的权属及分配 对于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种类很多,又各具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被征地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此类问题由行政职权干预,发生纠纷时通常由政府协调,并可以申请政府裁决。 2、村集体内部部分小组的承包地被征用,或者各小组被征用土地的比例不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由全体集体成员共同表决时,侵害了少数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对土地补偿款作出分配; 4、虽经合法程序制定分配方案,但是由于决议的制定遵循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村集体内少数人的权益受到多数人的侵害,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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