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委托律师事务所打电话,说会影响征信,会影响征信吗 |
释义 | 业主权益被侵害可向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应积极处理投诉,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违规者需承担责任。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法律分析 业主权益被物业侵害的,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投诉。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受到投诉后,积极协商和处理,尽可能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拓展延伸 未支付物业费是否会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 是的,未支付物业费有可能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物业公司通常会将未支付的物业费信息报告给征信机构,这可能导致个人的信用记录受损。信用记录是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和其他债权人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贷款、信用卡、租房等方面都可能产生影响。因此,及时支付物业费是维护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一环。若有未支付的物业费,建议尽快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并确保及时缴纳费用,以避免对个人征信产生不利影响。 结语 保护业主权益,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物业侵害问题。同时,未支付物业费可能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及时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确保维护个人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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