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费用赔偿?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领取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4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5、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6、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7、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8、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9、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