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书 |
释义 | 申请人:张三 被申请人:甲公司 请求事项: 1、对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实施签《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审批表》行为时,根据其年龄、智力、身体发育、精神状况等评定能否理解、判断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 2、对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实施签《离职确认书》行为时,根据其年龄、智力、身体发育、精神状况等评定能否理解、判断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 申请理由: 申请人自认为自己智力水平、身体发育水平停滞于13岁左右,小学文凭。2021年3月22日晚上被申请人的人事部门叫申请人到办公室,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法律风险及后果的前提下,交给申请人两张空白表格签字按印,23日早上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不要来上班了。 25日当日申请人及亲友立即找人事部门理论,主张撤回昨天的签字材料,后经过多日维权以及通过电视台采访帮助维权都未果,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再次受到被申请人胁迫签收《离职确认书》,否则不出具离职证明,此情形下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7日的《离职证明》。 2021年12月14日在法院当庭质证过程中申请人及亲友才收到被申请人当时交由申请人签字两张表格以及离职确认书,此时才知当时具体签字内容。 申请人对于复杂、较大事辞职事项作出“自损其利”有违常理,缺乏对自己行为判断能力、不能作自我保护、不能预见行为后果。唯有通过专业机构评定才能够确定申请人签字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充分能力理解和接受以上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失去经济补偿金等),该民事行为是否无效或需要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故申请法院选择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针对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从而考虑是否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第五条等规定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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