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结婚证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 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人和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失业,个体失业人员由居委会出具;失业人员和个体户也应提供劳动手册; 4、最近免冠2英寸单人彩色照片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婚姻登记处有宝利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特殊证明离婚证明,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的,还应当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生效证明; 6、因私人出境人员特殊证明、领事馆认证或公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人出境回国定居的特殊证明,如无国外婚姻状况证明,可持有经公证的未婚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