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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条要求履行义务
释义
    借条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重要证据,必须具备“三性”证据才能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收到借款或借条,就需要找回借款或借条。出借人需要注意借条的书写规范,包括签名、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以确保借条的有效性。如果遇到纠纷,借款人需要尽量提供证据举证,如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等。
    法律分析
    写下借条后,如果未能收到借款,就需要将借款或借条找回来。借条必须具备“三性”证据才能生效。这里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三个要素。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的合法性。
    一、自己写了借条没拿到钱怎么办?
    写了借条没拿到钱就需要把钱或借条拿回来,借条是需要证据的“三性”方可生效。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实,就这种情况没实际拿到钱的借款人也不会太过担心,即使对方有借条在手,但并不代表这就能够在法庭上胜诉了。在遇到这种问题时,被要求出庭前,借款人需要尽量找证据举证。比如说可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这样,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二、借条的注意事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结语
    借条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重要证据,具备三性证据才能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收到借款或借条,可以找回钱或借条,但出借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转移到自己手中。在撰写借条时,需要注意附带身份证号码以避免纠纷,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借款人签名以保证真实性,同时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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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7: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