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某与 某某合伙合同纠纷 |
释义 | 某某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 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 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 某某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某起诉的理由是: 某某和 某某于2007年4月8日共同承租了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经济合作社第三分场(以下简称三分场)土地40亩,用于开发利用,每年租金2万元,2008年1月1日, 某某、 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地块出租给张某某,租金每年10万元,租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0日,合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国家占用或开发商占用,建筑屋拆迁款90%归第三人所有,10%归 某某和 某某所有,2017年8月,该地块拆迁,张某某共获得拆迁款6912546.71元,张某某以 某某和 某某之间未能就合伙收益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将拆迁款给付 某某。而事实是:1997年9月15日,三分场(甲方)与马某某、 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出租40亩土地给乙方,租期36年(1997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2万元。2006年7月15日, 某某(委托人)与 某某(被委托人)签订委托书, 某某委托 某某管理经营。2007年4月8日,马某某(甲方)和 某某(乙方)签订转让协议,证明人为 某某,马某某将与 某某的合伙股份转让给 某某,转让价格为15万元。该协议系 某某起草打印的文本,因 某某不认可马某某在他们两人合伙股份中的比例为50%,责令 某某修改, 某某在50%处划掉并用印泥按手印。2007年4月8日,转让协议签订后,因 某某从马某某处受让的合伙股份比例,比 某某所实际投资形成的应当持有的合伙比例少很多,为了让人信服,便于对外开展工作, 某某签署授权书,授权 某某管理经营农场。 某某和马某某与三分场出租土地协议签订后, 某某就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农场经营。1997年5月10日,焦作市集协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处制作工程预算书,建设单位为北京昌平八仙老兵农场,工程名称为标准塑料大棚(共十个),工程造价为1355231.20元。2000年8月15日, 某某(发包人)与焦作市集协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处(承包人)签订施工协议书,工程名称为标准塑料大棚十个,合同总价为131万元。 某某支付焦作市集协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处工程款125.9万元,收据共9张。与此同时, 某某还支付了五年土地租金、草帘子、塑料无滴薄膜、草绳子、土地改造用沙子等必需的大棚配套材料款合计197200元。尽管 某某和马某某签订转让协议时,十个标准塑料大棚已经因为经营业务的调整而拆除,但此时 某某已经实际出资150万元确是不能推翻的事实。是 某某与马某某实缴出资比例的基本事实依据,也是 某某受让马某某合伙股份的基础,如果漠视这一实际情况,那么 某某与 某某的合伙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又何来今天的合伙纠纷诉讼?所以本案不是2007年4月8日开始 某某与 某某没有任何渊源的合伙,而是 某某承继了原来马某某在合伙中的份额比例的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负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负担。”本案中, 某某在受让马某某合伙股份时支付15万元,仅占 某某与马某某实缴出资比例的10%的份额。这也就是为什么2007年4月8日,马某某和 某某签订转让协议时,该协议系 某某起草打印的文本, 某某想把其从马某某承继的合伙中的份额比例确定为50%,因 某某不认可马某某在他们两人合伙股份中的比例为50%,责令 某某修改, 某某在50%处划掉并用印泥按手印的根本原因。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某某收到 某某的起诉材料后,随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包括十个标准塑料大棚和配套材料等实际出资额的书面评估申请,而一审法院却置 某某的合理申请而不顾,以标准塑料大棚已经拆除,无法评估为由,拒绝评估。 某某认为,虽然当时建造的标准塑料大棚已经拆除,但是还有当时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协议书、工程款收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能查明当时 某某的实际出资额,而一审法院却武断的不予评估,无疑剥夺了 某某的合法权利,也就无法查明当时各方的实际出资额了。综上所述, 某某和马某某与三分场出租土地协议签订后, 某某实际出资达150万, 某某是受让的马某某合伙股份,从马某某承继的合伙中的份额比例仅占总投资的10%, 某某要求平均分配拆迁款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某辩称:不同意 某某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 某某同意一审判决。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 某某享有合伙收益中的345627.3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 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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