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工程款要不要支付利息 |
释义 | 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该怎么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仲裁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仲裁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仲裁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个人间的借贷的利息怎么认定 个人间的借贷的利息的认定方式: 1、按当事人的约定,但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3、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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