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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抚养归属问题应由女方获得
释义
    离婚孩子抚养主旨:离婚后,法院一般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孩子年龄较小、母亲有更好的抚养条件、父亲有过错或不良嗜好等情况下。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也是可能的,如女方有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男方做过绝育手术或收入稳定等。父母双方应协商处理抚养权问题,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法律分析
    一、离婚孩子抚养怎么判归女方
    从女方的角度来讲,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呢?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二、离婚了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男方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离婚了孩子判归夫妻哪方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夫妻哪一方能提供孩子成长更好的环境和孩子的意愿。离婚并不是孩子的错,作为成年人不要把这些问题带给孩子。而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争抢孩子的事件也非少有,孩子是无辜的,这会导致孩子受到伤害。所以能够协商一致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最好就协商处理,减少因为抚养问题对簿公堂的可能性,也可以降低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归属的因素众多。从女方角度来看,孩子年龄、母亲的照顾能力和生活习惯等是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而对于男方来说,若女方存在重大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不良嗜好等情况,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也是可能的。无论是哪一方,协商解决抚养权问题是最好的选择,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离婚并不是孩子的错,成年人应以孩子的利益为重,避免将争执带给孩子,确保孩子能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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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4: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