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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
    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1、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为17.3元/小时;
    2、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16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4、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宜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月,16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为17.3元/小时,16.1元/小时。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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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