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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解散的相关知识
释义
    接下来我们来把合伙企业解散的有关知识点整理一下。一个合伙要解散需要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然后进行合伙解散的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执行清算任务。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有特别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一、合伙结束的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包括: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投资人配偶对独资企业债务是否需要负责
    投资人的配偶对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负责的。但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一般在于: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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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