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释义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国家对于哪些行政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于下列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商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减免赔偿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国家行政机关免责或减责的情形主要有:1、损益相抵。指受害人因同一受害事实已从其他途径如保险、社会救济,抚恤等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的,则应在行政赔偿金融中扣除,国家因此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2、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国家可减轻或免除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过错。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是第三者的介入而引起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行政机关和第三者共同行为造成的,则负连带责任,行政机关仅就其行为部分负责。 国家减免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减免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情形等。 拘役错误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拘役错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拘役属于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的范围之一, 即行使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具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的,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原判刑罚是拘役,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拘役错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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