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1、"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 3、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