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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释义
    【事实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初二举行婚礼,于2013年10月9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长子刘某2,生育次子刘某3,生育长女刘某4。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争议焦点】
    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
    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1与被告丁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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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