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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及政策
释义
    甘肃省企业厂房拆迁赔偿标准:房屋按标准补偿,无房产证按厂房标准补偿;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设备折旧处理,无法搬迁设备提供发票折旧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决定需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安居工程等。被征收人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市县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甘肃省企业厂房拆迁赔偿标准:
    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标准补偿。没有房产证的,至少要按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进行补偿;
    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了: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
    3、设备折旧处理。不能搬迁的设备和设施,可通过提供发票,进行折旧处理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结语
    甘肃省企业厂房拆迁赔偿标准涵盖了房屋拆迁费、构附着着物补偿费以及设备折旧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政府应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此外,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支持。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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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2: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