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主观: 可以,经侦立案后可以和解。和解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之中,法律不禁止任何阶段的和解,只是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经侦立案后双方和解、退赃,根据法律规定不会产生撤销立案的效果,因为只要达到法律条件就必须立案处理,不得因为双方和解而撤案,只是实践中此时的和解对减轻处罚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需留意:这并非撤案,而是随着法律程序的进行通过辩护获得的结果。经侦立案前双方达成和解、退赃,如果是金额刚达到犯罪程度的轻微经济案件,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缩小打击面、达成更好的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有可能不会立案追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