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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释义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要件构成及与其他罪行的界限。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侵害客体是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等行为致人死亡。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条。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在于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的故意与侵犯的客体不同。如果行为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应以后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由哪些要件构成
    1、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由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与它罪的界限
    1、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结语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主体、过失构成的主观方面、侵害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客体、通过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阻止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客观行为。此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相比,两者的构成特征不同,本罪以致人死亡为要素,后者以破坏法律实施为要素。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本罪主要是通过利用迷信方式导致他人自杀或接受怪异生活方式而致死。如果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应以后罪论处,不必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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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