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赔偿起诉,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
释义 | 一场婚宴后,新郎张某请好友程某驾驶自家轿车帮忙送靳某回家。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已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货车司机、车主及货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由此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同时,也可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仅交强险要对受害人直接赔偿,而且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对原告进行直接理赔。因此,本案靳某的子女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伤者赔偿,并且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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