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一、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