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1、申请形式方便。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对行政决定不服,只需递交申请书甚至向复议机关口头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记录即可;而行政诉讼却要求起诉人必须递交起诉状。 2、审理程序便捷。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整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不需要召集双方公开进行言辞辩论,免去申请人来回奔波之苦,而行政诉讼案件要开庭审理,而且诉讼制度本身固有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的缺点。此外法律文书相对稳定。复议决定一旦作出,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无权要求重新处理或者提起诉讼,而行政诉讼中双方对一审判决都有权上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的不稳定性。不收取任何费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用交纳申请费等费用,只要递交申请复议书即可启动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交纳诉讼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