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抄袭影视作品,算不算是侵犯个人知识产权 1、抄袭影视作品算侵犯个人知识产权。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或发表、使用、出售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即知识产权),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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