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非法侵占罪数额的判定依据 |
释义 |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并拒不交还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也构成该罪。根据相关规定,单位人员若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则应予追诉。 法律分析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拓展延伸 非法侵占罪的数额界定与量刑准则 非法侵占罪的数额界定与量刑准则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侵占罪的数额界定往往需要依据一系列判定依据,如涉案金额、财产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也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先例判决,以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对于不同数额的非法侵占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准则,以保证刑罚的适度与公正。因此,非法侵占罪的数额界定与量刑准则的明确和合理运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非法侵占罪的数额界定与量刑准则是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涉案金额、财产价值等因素,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法院参考法律法规和先例判决,确保刑罚适度公正。明确合理运用数额界定与量刑准则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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