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和方式。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决定前的临时处置,行政强制执行是决定后的强制手段。措施是暂时性的,执行是终局性的。措施目的是预防危害,执行目的是迫使履行义务。措施由行为或状态引起,执行由行为引起。执行方式包括罚款、拍卖等。执行应注意时间选择、身份证明、见证人、记录、协助单位、合法手段等。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为: 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3、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4、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5、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注意哪些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注意: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两种类型,二者在前提、目的、起因上都有一定的区别,另外,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采取的强制措施,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采取的。 结语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临时性的,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手段,而后者是终局性的,为执行行政决定而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处罚款、划拨存款、拍卖财物等。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注意选择合理的时间、出示身份证明、邀请见证人、记录执行情况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执法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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