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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在开庭审理未通知当事人,人更换仲裁员可以吗
释义
    仲裁开庭后变更仲裁请求需另行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需提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申请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或变更请求,仲裁庭审核后通知被申请人答辩。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请求,需另行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在45天内裁决案件,可延期15天,但需经书面批准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分析
    仲裁开庭后再变更仲裁请求,一般是不可以的。仲裁申请人要变动仲裁请求的,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开庭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人要变更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通知义务及仲裁员更换规定
    根据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当事人通知义务是确保双方能够及时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参与其中并行使自己的权益。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未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仲裁员的更换,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更换仲裁员的申请,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经过仲裁机构的审查和决定。仲裁员的更换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因此,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通知义务和仲裁员更换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仲裁的公正性。
    结语
    根据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开庭后再变更仲裁请求一般是不被允许的。申请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请求,而开庭后如需变更,应另行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变更请求,仲裁庭会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变更请求需要另行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通知义务和仲裁员更换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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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