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可以要求所有员工都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
释义 | 【争议背景】 2019年4月1日,苏某进入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被告至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仍应当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如被告自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利用在原告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进行二手房居间业务相关的工作业务的,应承担违约金30000元整,并赔偿原告所受全部损失。苏某于2021年6月18日从原告公司离职,在离职前已经在其他机构从事二手房中介服务工作至今,苏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为此,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请求支付违约金130000元;请求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9500元。仲裁委员会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故依法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是不是可以要求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补充合同。其中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补充合同约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应当保守公司秘密,若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进行与二手房居间业务相关的业务的,应承担违约金30000元整,并赔偿用人单位所受全部损失。另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2年内遵守相关竞业限制义务,由公司每月支付1000元补偿费,若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021年6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后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补偿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系被告违反了补充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维护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因该制度和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该制度的设定区别地适用于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告公司作为二手房中介服务机构,其经营的业务来源于房屋业主的委托,对于房产来源信息、买卖信息、中介服务内容在实际经营中均需对外公开,故不属于商业机密。 被告作为原告单位的普通员工,不属于原告公司高层管理人、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原告主张被告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应认定无效。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补充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