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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性犯罪律师」醉酒发生一次,酒醒发生一次,以强奸罪论?十七
释义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作者:
    男方趁女方醉酒之时,双方发生第一次性行为。
    男方在女方酒醒之后,双方发生第二次性行为。
    这种情况,是否必须以强奸罪论处?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P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
    2020年**月**日晚上21时许,Z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报警称其在**酒店被人强奸。
    被不起诉人P某某与Z某某、刘某(女)于2020年7月份在酒吧认识,2020年**月7日晚21时许,P某某在****酒吧喝酒,就发微信告诉刘某说自己在酒吧大厅。之后,刘某和Z某某来到P某某位于舞台旁边的散桌喝酒,后P某某又叫来其朋友李某某(男)一起喝酒。
    4人喝酒至2020年**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P某某与李某某又邀请Z某某和刘某去吃夜宵。吃夜宵期间点了1瓶500ML的江小白白酒兑着4瓶雪碧喝,夜宵后,刘某与Z某某就已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
    **月8日凌晨2时许,P某某和李某某在未征求刘某和Z某某的同意下,P某某就提出带二人去**酒店开房,李某某和P某某共同将两人送到酒店,李某某就开车到了**酒店,P某某去**酒店前台开了801房和802房两个双人间。因刘某和Z某某醉酒不清醒,P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先共同将Z某某扶到了宾馆8楼802房间,接着两人又共同将刘某扶到了801房间。之后,李某某801房间与刘某同住,P某某就回到了802房间与Z某某同住。P某某在Z某某醉酒不清醒的情况下与被害人Z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月8日上午9时左右,Z某某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P某某就说会对Z某某负责,并说马上去买避孕药。买药回到房间后,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P某某再次与Z某某在床上发生性关系,并在Z某某的阴道内射精。Z某某在网上查资料得知未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关系可能会导致怀孕,无痛人流严重的情况下大概需要8000元钱费用,就问P某某要8000元钱,P某某就说去借钱,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000元钱给Z某某。2020年**月8日12时许,P某某就退了宾馆房间。
    到了2020年**月8日19时许,Z某某通过微信语音问P某某7000元钱准备好没有,P某某未给其明确答复,且不回Z某某的信息。
    2020年**月8日21时许,Z某某就选择了报警。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此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P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不能认定其以“其他手段”同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P某某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虽然检察院最终决定对P某某不起诉,但整个案件十分惊险。男方趁女方醉酒之时,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客观上,这违背了妇女意志,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女方酒醒之后,还发生了男方外出购买避孕药的客观事实,当时女方一个人在房间内,能离开却没有离开、有条件呼救报警却没有呼救报警,直至男方返回之后,此时女方已经酒醒,双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行为,没有在案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时男方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此,第二次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
    此时,就出现了:第一次行为是强奸,第二次行为是和奸(自愿)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形,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虽然该解答已经失效,但是不妨作为一种参考。该解答的第三条第2款第②项提到“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当然,该案中辩护时,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女方向P某某索要8000元,P某某只给了1000元。根据作者的办案经验,强奸案一旦涉及金钱,瞬间就会变得十分复杂,更不能轻率地予以定性。
    最终,检察院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对当事人而言效果非常理想。
    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同类案件,由于案情之间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一叶障目。办案时,仍需理性客观地分析每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对应的突破口。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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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