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不是很尊重,认定招聘员工来就应当为其劳动,为其创造利润,无论男女。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还安排她们到一些有毒有害的环境中从事工作。那么,怀孕女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能不能对老板说"不"?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怀孕女职累计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规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轻生标准的作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老板要求怀孕女职工到以上列的有毒环境中工作时,该职工完全有权利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