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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名买房败诉的案例
释义
    律师分析:
    本案是房产律师靳双权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由东小口法庭审理,房屋位于天通中苑,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官卢志成,出资人与出名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判决出名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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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