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后产生的继承纠纷 |
释义 |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波与被告庞某芬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某涛系双胞胎兄弟,庞某芬与张某荣是夫妻关系,两人只有两个子女,及原告张某波、被告张某涛。原告因儿子欲在北京上学,原告父亲张某荣有北京集体户口但北京无房。根据北京市政策:只有在北京有户口并且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第三代户口才能迁到北京,为了让孩子在北京上学,在北京高考,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孩子爷爷张某荣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并且在购买该房产后原告父母及儿子户口迁到该房处,并且原告儿子随即在北京上学。现在张某荣已于2020年2月7日去世,原、被告因房屋归属发生争议。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庞某芬、张某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张某涛辩称,按当时的条件,只能给张某荣的一名孙子女户籍迁入北京,在被告张某套房其子女户籍进京的情况下,原告才得以在购房后将其子女的户籍迁入北京,被告张某涛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 审判结果: 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人是产权人,在意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不一致,且能够证明购房款是实际购房人支付的,可以推翻这种法律上的推定,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波以父亲张某荣的名义卖房,其为隐名购房人和实际出资人,应当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张某涛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该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判决: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张某波所有。 律师点评: 被告庞某芬、张某涛承认原告张某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某波主张的事实可以确认。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世纪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现张某荣已经死亡,二被告承认原告系借张某荣和庞某芬的名义购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理由正当,该主张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涛要求原告张某波给夫妻经济补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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