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资产评估计算方式如下: 1、静态收益现值法,即企业或者资产重估价值等于静态计算的企业或者资产年收益现值额除以社会基准收益率。其中静态计算的企业或者资产年收益现值额等于预期年限内收益之和除以预期年限; 2、重量价值计算,资产重量价值等于直接成本加间接成本,某类固定资产重量价值等于该类某期资产账面价值乘以该类某期资产调整系数,而某类某期资产调整系数等于该类资产评估年度价格指数除以该类资产取得的年度价格指数; 3、功能计价法,即某资产重量价值等于现时标准资产的现值除以现时标准资产的生产能力之值乘以评估资产生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