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是由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同时它也是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相应书面的依据;一般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人民检察院针对交通肇事者是否要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也是法院在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一种书面证据。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涉及的内容,会显现其具有书证的一定特性,因为其一般是由公安部门进行制作,因此应该属于一种公文书证,它具有非常高的证明证据的效力;同时这一特性也决定了该认定书是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但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看到该认定书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时,应该结合其他证据一样做好真实、客观性、合法性审查。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出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二、事故认定书的特征 1、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亦称为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分析的结果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虽然遵循事故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况,但最终是由交警人员根据自己交通背景知识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因素。但是,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客观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同样是由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鉴定人员根据客观实际做出的专业性结论,虽然存在人为因素,但并不干扰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排除人们的主观意志干扰是强调在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中,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鉴定结论中加入的人为因素是在事件结束之后,因此,从时间点上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破坏作为证据的客观性。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针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作用的大小,通过现场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确当事人各方责任的行政处罚文书。所以说,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果,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街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应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员、展开现场调查、收集证据、维护现场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员等,一切证据的来言都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现其合法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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