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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如何走程序
释义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
    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一、民事起诉一审的具体流程
    (一)、起诉前准备
    1、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对方身份信息、证据和证据清单(复印件,数量根据被告数量N1)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2、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注:《民诉》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法院立案后5日内送起诉状副本至被告,被告15日提交答辩状,法院再5日内将答辩状送至原告。
    (注: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排期开庭
    (二)、证据提交
    对于原告,需要在提交起诉状的时候,一并提交证据和证据清单。
    对于被告,在收到法院文书中有一份《举证通知书》,上面详细列明了举证的期限,一般为30日。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三)、开庭阶段
    (1)庭前准备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法官宣布开庭
    3,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等
    (2)法庭调查
    1、原告说明诉求和事实理由
    2、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举证质证
    一般审判员会总结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原告方根据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反过来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但是法庭为了查明事实,证明责任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四)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主要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五)宣判阶段
    辩论完毕后,法官一般会组织调解,调解成功会制作调解书;不愿意调解的,法官组织双方做最后称述,然后进行宣判,一般就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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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