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中国立案追究刑法中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释义 | 中国刑法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和刑法裁量规定。立案规定包括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死亡或残疾、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等情形。刑法裁量规定则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责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一、中国刑法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立案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规定是: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进行立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中国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中国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是指在中国刑法中对于那些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人员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据中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员,如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此外,根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职或撤职等。这些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实施,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传染病的有效防治工作。 结语 中国刑法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因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和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国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传染病的有效防治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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