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别人给交的罚没款不可以抵扣罚金。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是可以折抵相应罚金的。但如果颠倒过来,先前的行政罚款就不能折抵罚金刑了。不过法院在判处罚金的时候,会酌定从轻判处罚金的数额。 2、另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违法行为所获的财产,罚金的对象是合法财产,二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的。 一、收取的罚没款怎么处置 1、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1)一般物品,按照规定组织拍卖或者公开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处理前应当经具有法定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 (2)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价值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置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按质论价及时处理; (3)外币、金银、有价证券等物品,按照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4)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按照规定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5)违禁品、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组织销毁,需要特殊处理的移交国家指定机构处理; (6)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不构成危害的假冒伪造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经过相应技术处理后,移交有关部门用于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业。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处置的,执法机关应当会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方式。 2、对错判、错罚的财物,采取以下方式退还当事人: (1)尚未缴入财政的款项,执法机关应当在5日内退还; (2)尚未处理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退还; (3)已上缴财政的款项,执法机关应当在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机关退库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退库;执法机关收到退库款项之日起3日内退还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