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赔偿标准是: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残疾指数×5,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残疾指数×抚养年限其他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6、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残疾系数×抚养年限8、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律客观: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