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事件经过 2020年2月5日,山东人公某饮酒后前往当地一社区,在该社区新冠肺炎卡口检测登记后进入,约一小时后从该社区离开。离开后约二十分钟,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该社区,被执勤人员刘某等人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级闻讯前来制止的值勤人员张某等人,致刘某、张某等四人轻微伤。 二、法院判决 日前,当地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检察机关对公某提起公诉的山东省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当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值班人员劝阻,逞强耍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有目击证人、印象食品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最吃紧的关键阶段,被告人公某公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抗拒防控管理,情节十分恶劣,应当从重处罚。但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作出如上判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