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预先进行身故后的分配。遗嘱应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从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处于遗嘱“金字塔”的顶端。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