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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期间买房、买车和转账,双方分手后相关财产应如何分割?
释义
    本文为田律对实践办案经验的总结,曾在田律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执业笔记”上发布过,但微信公众号平台与百度并不互通。因此,将此文重新稍作修改后在百度发布。
    近期,田律接到几起有关“情侣分手后共同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咨询,特以此文普法。需提醒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不包括以夫妻关系的名义长期同居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
    一、分手后,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如何分割?
    01 有约定,从约定
    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若双方事前对分手后如何分割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02 无约定,综合考量
    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若事后双方重新达成约定,则根据双方最新的约定(真实意愿)进行处理。例如:双方达成调解,房屋和车辆归属女方,女方另外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按调解结果处理即可。
    若双方无法重新达成约定,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各方诉求,结合各方对房屋和车辆的贡献大小、房屋和车辆的登记状态、房屋和车辆的升值与贬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法院首先会考察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房要车”还是“要补偿”;其次,法院会在考虑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结合被告意愿,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房屋为例,若双方都“要房屋”,那么法院一般会根据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哪方对房屋的贡献更大(如支付的购房款更多等)、哪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及支付按揭贷款等情况综合判断,例如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支付了大部分的放款且以女方的名义支付按揭贷款和房屋实际归属于女方占有和使用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于女方所有,女方则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当然,这一类案件事实非常复杂,具体案件中如何考量前述因素还需咨询律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毕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号:(2022)辽02民终3588号、(2021)辽0211 民初11870号
    案情: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17年初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款项合计483000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车辆、偿还贷款、装修及家具物品等。被告对原告转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主张该款项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共同出资及履行婚约的行为。另查明,在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原告陆续汇给被告购房款13.5万元,被告于2017年购买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告另汇给被告装修款5万元及还贷和购置家具等款项,原告认可曾在案涉房屋短暂居住。××××年××月,被告购买了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向被告转账购车款7万元,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并偿还贷款,且由被告实际使用。
    裁判要旨:本案原告现明确以婚约财产纠纷主张分割案涉房产并返还出资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是否形成了同居关系存有争议,但均认可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一定的转款事实,即便双方未明确建立婚约承诺,但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可以看出本案原告在主观上系基于与被告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其购置房产、车辆等提供经济支持,且在转款时备注了款项用途,后双方因故分手未能登记结婚。考虑到不动产及车辆均由被告个人占有并受益,价值较高,原告亦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综上,关于原告诉请主张被告返还款项合计669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以双方无异议的转账数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的恋爱时间、分手原因及共同使用及贬损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45万元,其余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分手后,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款是否应该退还?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可能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这既是双方相互信任的体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双方爱意的表达。但若双方感情恶化,无论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还是双方意气之争,转账款的退还都可能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分手后,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款是否应该退还,关键还在于转账款的性质。一般来说,此类转账款的性质可分为四类:一、赠与;二、借款;三、彩礼;四、不当得利。根据款项的性质,司法实践一般会有如下四种处理方法。
    01 若转账款的性质为赠与
    若将转账款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1]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实践中,主要依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备注等综合认定双方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如为了取悦对方以确立恋爱关系、为维持恋爱关系、为增进感情等所转的具有特定含义的“1314”、“520”等金额,应认定为赠与。实践中,若双方无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宜认定为赠与。
    02 若转账款的性质为借款
    若将转账款的性质认定为借款,则接受金钱的一方应当依法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实践中,主要依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备注等综合认定双方是否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若转账方未明确表示该转账为赠与、无需偿还或其他类似意思表示,皆应认定为借款。
    03 若转账款的性质为彩礼
    彩礼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金钱或比较贵重的物品,若将转账款的性质认定为彩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2]的规定,若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这些种情形的,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陈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粤1581民初2211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双方因谈论婚嫁需购买婚房,李某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向陈某支付了320000元,该金额及用途有微信转账、银行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为证,予以采纳。现李某与陈某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法院对李某要求陈某返还3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方面,因陈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李某的款项,故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结合李某的诉求,确认陈某自本案起诉之次日起(即2021年9月13日),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04 若转账款的性质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害人。因此,不当得利可以作为转账人要求收款人返还此类转账款的兜底性依据,当转账人发现转账款不属于赠与或借款或彩礼时,或无法确认转账款的性质时,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收款人返还相应转账款。
    撰稿/ 田 明
    编辑/ 灰豆腐
    注释: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819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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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