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 |
释义 | 善意取得原本是一种动产所有权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我国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应适用于票据质权。在票据质押中存在权利瑕疵风险,法律需要分配善意取得的风险。质权人仅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强调实质审查会违背票据法原理并增加质权人的风险成本。不适用票据质押的善意取得制度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但适用时需防止质权人滥用质权。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原本是一种动产所有权制度,是指未知标的物瑕疵的善良受让人对于有偿取得的等价物可享有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承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应有之义。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票据质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出质人以无权处分的他人票据权利设定质押的,立法例按照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质权人予以保护。在票据质押中,存在着权利瑕疵风险,即存在着票据的权利瑕疵,可能使取得的票据面临第三人权利要求的风险。法律必须分配善意取得的风险。若由票据所有权人承担风险,意味着加大了所有权人的保护成本风险。否则,势必会增加维护质权安全的成本风险。法律不得不在所有权保护和质权保护之间做出权衡。 (三)据票据法原理,票据为文义证券。即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7)有鉴于此,质权人在占有票据,获得质权时,仅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若过分强调质权人对票据进行实质审查,既有违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又会增加质权人保护质权安全的风险成本,不利于票据质押制度的发展。另外,不适用票据质押的善意取得制度,会有碍票据的流通性,致使票据质押市场日渐萎缩。当然主张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不是毫无例外的绝对适用。因为任何制度适用,都是建立在预防不利于此制度适用因素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绝对的适用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导致质权人滥用质权。 结语 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它允许质权人在不知道票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质权。这一制度在票据质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质权人只需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需要过分强调实质审查。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增加质权人保护质权安全的风险成本,也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和票据质押市场的发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绝对适用的,必须在预防滥用质权的前提下进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期限的计算】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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