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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找寻衅滋事罪律师
释义
    有用。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主要作用是:1、寻找对你有利的信息,使你得到轻判。2、起到与家人沟通的桥梁,嫌疑人从案发被拘留到送往开庭前是无法见到自己家属的,也没法沟通的,律师通过会见,可以起到桥梁作用。3、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灌输对你有利的信息。
    一、刑事拘留后家人该做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人应该这样去做:
    1、联系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依法会见当事人。
    遇到刑事案件家属容易病急乱投医,找关系求大仙的什么都有,到头来只是花了一堆冤枉钱事一个也没办成。
    与其这样不如找个靠谱的刑事律师,依靠律师费专业知识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弄清楚当事人为啥被抓,犯了什么罪以及拘留地点。再了解完这些基本情况后,律师就可以持自己的有效证件会见当事人。
    第一次会见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是一剂强心剂,帮助当事人恢复信心,同时还可以从当事人口中具体了解案情。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第一次会见的情况,律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判断,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为当事人尽可能的争取自由。
    3、收集证据,提出法律意见。
    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作为当事人一方当然不能坐以待毙,也应当立即搜集当事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并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予批捕或者不予起诉。
    4、参与谈判,达成谅解。
    二、亲属被刑事羁押该如何应对?
    在得知亲属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应先搞清楚羁押性质,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是治安拘留的最长时间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应搞清楚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在羁押后24小时内会出具书面通知给家属,家属不在身边的非户籍者,公安机关会将书面通知挂号寄往原籍地。
    书面通知中会写明羁押性质、涉嫌的罪名等内容,在搞清楚以上情况后,应尽可能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情况,并及时与专业人士(如律师或其它刑事法律界人士)联系咨询。
    如对所犯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且确实构成犯罪的(如打人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公安阶段律师最多起到去看守所看望、安慰的作用,经济条件一般的,在公安阶段就不一定要聘请律师,可在检察、法院阶段再聘请律师,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寻求从轻、减轻处罚。
    对所犯案的事实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阶段聘请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再决定下一步方案。
    对所涉及的基本事实清楚但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及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如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则不再有检察、法院阶段。如公安机关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则在审查起诉(检察)阶段、审判阶段(法院),律师在看了相关材料后,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或在审判阶段作无罪辩护。
    三、聘请律师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不需要聘请律师
    信息时代,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获得大量的知识、资源,我们也曾遇到不少委托人,认为法律只是一些条条框框的规定,只要按步聚跟着走,普通人也可完成整个刑事辩护工作,并据此认为,根本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
    然而,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专业性极强的学问,许多法学专业的科班生对法条的理解尚会偏差,更何况是普通人?况且,许多法律程序均是不可逆转的,大多有利的辩护观点也仅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某一时间节点才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譬如刑事律师常说,自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关键时刻。普通人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话语中所蕴含的法律法规、实务经验,同样也无法就此进行操作。若认为自己可以“依样画葫芦”模仿律师进行辩护工作,这往往是害了自己的亲人。
    误区二: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就不必请律师
    笔者曾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初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委托人会存在“我亲人只是协助调查,不是犯罪”、“等真的被逮捕后再请律师吧”等不同的看法。但正是由于这些看法,导致案件进入辩护工作较难开展的困境中,甚至导致案件“烂尾”。
    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案件是一项“阻击”工作,律师需要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法律分析,提出不同的律师意见,一步步实现较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实务中一些较为谨慎、聪明的委托人,甚至在听到“风声”、看到蛛丝马迹时,便开始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此时,律师提供的意见往往让委托人、当事人获益良多,不仅可以让随后的辩护工作获得一个良好的开头,甚至能够让事情在刑事诉讼进程开始前便完美解决。
    误区三:仅请律师前往会见一次
    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存在由拘留变更为逮捕的诉讼程序,许多委托人会认为可以先请律师进去会见一次,打听一下情况,随后再决定后续工作。这种方式看似“性价比”较高,但笔者对此并不推崇。
    律师的会见工作并非简单的沟通案情,更包括了对案件的整体分析、步骤、计划等,会见一次最多只能了解事实的经过以及为当事人提供简单的法律分析,并不能让在押人员了解办案部门的态度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等。相对于委托会见一次,全程委托或按阶段委托律师,能让律师从大局上统筹安排辩护工作、一步步实现辩护目标。
    误区四:轻信“关系”
    看守所门外,常会有“法律人士”驻点,向在看守所顾送、查询的家属“解答法律问题”。细听他们的话语,如“一周便可办好取保”、“我与看守所有关系,可以打听内部情况”、“这个罪名花点钱打点即可放人”等并不鲜见。许多委托人因处于救人心切、焦虑的心理环境下,可能会轻信这些“法律人士”,并交付钱财让他们去办事。
    笔者且不论这些人是否如此神通广大,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通过“关系”达至目的,本来便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风险当中。实务中不少委托人因轻信“关系”,被相关人士以各种借口骗取财物,导致人财两空,后悔不已。因此,笔者建议在聘请律师时,切勿轻信“关系”,应请专业的律师办理相关事项。
    误区五:不对律师说实话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托人可能有各方面的考量或顾忌,在陈述案件事实或相关情况时,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部分实情或认为某些事实不重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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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5: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