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在职业活动中患病;致病因素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