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前提是没有领取结婚证。因为这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此时赠与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