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
释义 | 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主要是依据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章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患者为正确内容)人身损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四个大类标准。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兜底性的标准规定。每一项大类的标准下分为甲、乙、丙等各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式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标准划分出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是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相对应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160ms(毫秒),矫正视力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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