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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是否可以以劳动者加班为由进行辞退?
释义
    辞退不能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劳动法未包括此情形。协商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违反法律强迫加班可被拒绝。职工不加班不违反厂规,如遇争议可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
    法律分析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单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不能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并未包括“劳动者不加班”的情形。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下的加班补偿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加班补偿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提供补休。加班补偿的具体金额或休假时间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加班情况进行合理计算。然而,劳动法对加班补偿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限制。例如,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岗位的员工,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或特殊规定进行调整。此外,加班补偿规定的执行也需要考虑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企业在以劳动者加班为由进行辞退时,应仔细研究劳动法规定,并确保合规操作,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能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并未包括劳动者不加班的情况。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71条规定,企业在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若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请处理。根据劳动法,加班补偿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企业在辞退时应仔细研究劳动法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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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