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监护权纠纷如何解决? |
释义 | 精神病人监护权纠纷解决如下: 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确定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人子女; 4、其他近亲;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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