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如何追回 |
释义 | 滥用职权如何追回损失 提供损失证明,依法向法院申请。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滥用职权的受害者要追回损失也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时可以找专业律师帮忙。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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