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前是满一年。现在没有具体规定。户籍条件: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落户需要手续如下: 1、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退伍、复员、转业人员上户所需准备的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