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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债务人去世后谁来还钱?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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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俗话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大家一定都听过,这句话的意思是还款是负债人的责任,是必须履行的。但如果一个人已经去世了的话,他生前欠的债还需要偿还吗?债务人没有留下遗产还债怎么办?他的债务会被子女继承吗?这些问题本期商润普法将带您一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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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也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剩下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具体情形有:
    1、去世的债务人没有任何遗产
    由于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其家人没有还款义务,这时又没有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遗产,这种情况债务就有可能会“人死债消”了。
    2.假如去世的债务人有遗产,但其家人放弃继承
    这种情况下家人没有继承遗产,也就没有负担还款义务,这时的债务则不能让其家人“父债子偿”,但是可以从借款人留下的遗产中申请偿还。
    3.借款人有遗产,其家人作为继承人也继承了遗产
    这时继承了遗产的家人同时也负担有偿还债务的义务,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所谓的债务由其家人“父债子偿”。
    4.借款人有遗产,其家人也继承了遗产,但是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如果其家人自愿为其偿还的,当然可以;但是如果是家人不愿意偿还的,也不能强求家人偿还,家人也没有偿还这部分债务的义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结 语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因为血亲、姻亲等关系而吞噬个体的独立性,父母与子女之间亦是如此。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遗产继承方面,若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务中法律问题纷繁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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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57:11